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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聊城市住建委瞭解到,《聊城城區物業服務用房管理暫行辦法》下月起實施,5月1日起,物業服務用房由物業項目建設單位無償提供,其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其面積不得計入公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聊城城區物業服務用房管理暫行辦法》適用於聊城市城區範圍內新建物業項目中物業服務用房的建設、權屬登記和使用管理。記者瞭解到,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物業管理配套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
自5月1日起,新建項目中的物業服務用房由物業項目建設單位無償提供,其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物業服務用房用於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和業主活動;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其用途。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買賣和抵押。
建設單位應按照不低於物業項目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三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按該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面積少於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配置。
物業服務用房應與新建物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總建築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用房應設置在小區中心位置或者小區主出入口附近,並且應當集中安排一處,最多不得超過兩處。服務用房設置在沒有電梯的樓宇時,其所在樓層不得高於四層。
同時,設施設備用房;門衛、技術層、設備層、淨空高度低於2.6米的架空層、夾層以及樓梯間、車庫、公共衛生間等用房;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房屋;不具有產權登記最小單元屬性的用房;其他不適宜物業管理的用房等,這幾類用房不能用於物業服務用房。並且房產測繪機構在進行物業項目建築面積預、實測繪時,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單獨列項,並在測繪成果報告書中註明其位置(幢、單元、層次等)和麪積。物業服務用房面積不得計入公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記者謝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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