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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公示”的有效性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屢次暴露出的保障房分配違規行爲,凸顯了嚴把公示關、審覈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首先,要突出“公示”的有效性。地方政府部門和媒體在加大公示力度的同時,應增加信息透明度,公佈保障房申請人的職務、收入、家庭資產等詳細內容,在全社會形成一張廣泛的監督網,發揮社會公衆的監督作用。其次,審覈關不能走過場。杜絕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進入保障房分配領域,這就需要各部門形成合力,實現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完善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增強審覈準確性、公開性和對審覈權的監督。
配套監管機制亟待建立
中國房地產學會副會長陳國強:對於保障房的質量怎麼強調都不過分,關鍵的問題還在於用什麼樣的機制、以什麼樣的標準,對於相關的建設單位、投資企業提出要求,要有一套可操作的管理模式。這恐怕是我們在推進保障房建設當中的一個非常基本的關鍵點,要有相應的配套監管機制。保障房和商品房的差別主要在於套型空間、戶型面積標準,另外像公共配套的標準和規格,包括使用的建築材料等方面可能會存在一些差別,建築安全、建築質量的要求應該和商品房是有同樣的標準和同樣的規劃要求。
從立法上健全動態管理機制
三亞市政府副祕書長陳國誠:在保障性住房問題上,地方政府當前重建設、輕管理現象非常普遍。對保障性條件動態管理的缺位,將會引發政府公共資源新的一輪分配不公。在保障對象上,目前絕大多數地方政府是以戶籍、人均年收入、目前居住的人均面積作爲硬性指標,但這種標準是否科學和公平值得探討。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是通過立法,在法律層面上確定嚴格准入及退出機制管理,實施有效的動態監管。雖然我國於2005年發佈《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覈及退出管理辦法》,但因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管控效用並不大。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動態管理機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運轉、社會公平得以體現的根本性措施。
讓民營資本和地方政府共有產權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系主任李稻葵:保障房並不是各級地方政府一次性的財政開支,而是各級地方政府的資產,如果建得好、管理得好的話,它可以成爲各級政府長期持有的,爲各級政府的公共財政提供堅實基礎的一個財政收入來源,這個可以部分取代甚至於完全取代目前各個地方政府出讓土地獲得“快錢”的公共財政基礎。應該動員全社會的各個方面,包括民營投資者來投資於保障房,可以和地方政府共同持有保障房的產權,地方政府可以從未來出租保障房的收入中來償還目前的投資者,這樣保障房的融資難題就可以破解了。
高效優質要靠產業化建設
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院長孫英:現階段我國住宅產業化水平還很低,住宅設計與建造方式非常落後,特別是對套型面積小、設備設施要求一步到位、後期維護仍然依賴政府的公共租賃住房而言,帶來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在國外,政府主導的公共住宅標準化設計、工業化建造已是國際主流。日本爲了使現場施工簡化,提高建造質量和效益,對公共住宅實行了設計標準化、建造裝配化、物品工業化的批量式生產方式,形成了完整的、全國通用的標準設計與建造技術體系。(記者邱玥陳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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