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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嘉興發生的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終審判決,狀告交管部門的闖黃燈司機敗訴。該案在社會上引發廣泛討論,闖黃燈是不是違法行爲?交管部門是否應該對其進行處罰?爲此,《法制日報》記者專門採訪了有關法律專家。
闖黃燈是否違法理解各異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同時施行的還有國務院頒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法律法規雖有所規定,然而,在現實中對於闖黃燈這一行爲是否屬於違法卻理解各異。
多地的交管部門認爲,黃燈是一種過渡信號燈,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駕駛員信號即將變換。按照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繼續通行,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應停在停車線以內等候。因此,機動車闖黃燈也是交通違法行爲,處罰標準應與闖紅燈相同。
據瞭解,武漢、杭州等地已經明確闖黃燈系違法。但目前,北京市專盯闖紅燈的電子眼全部從紅燈開始記錄違法行爲,車輛在黃燈時通過不會被拍攝記錄。在北京闖黃燈不被視爲違法,也不進行處罰。
許多網友對黃燈的理解也有所不同。有網友認爲,黃燈只是起到警示作用,讓司機可以根據自身所處的位置、車速來選擇在遇到黃燈時是停車還是快速通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闖黃燈是禁止的,不應當對其處罰。
還有網友認爲,如果綠燈不改秒顯,那就不能叫闖黃燈,因爲人估計秒時間總有誤差,而反應也有快慢,可能會差兩三秒。也就是說,你可能認爲綠燈該變了而剎車,造成後面的車追尾,也可能因爲認爲綠燈還有幾秒可以快速通過而闖了黃燈、甚至紅燈。
處罰闖黃燈不合理不合法
“對闖黃燈這一行爲不應該定義爲違法。”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成棟認爲,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立法的目的是讓黃燈起警示作用。車輛的行駛速度、特點決定了黃燈的設置,因爲車輛速度較快,行駛過程中不可能馬上停下來,需要一定的制動距離。
“法律規定本身賦予了公民一定的選擇空間,有根據自身情況決定黃燈亮時是否通過的自由裁量權,而這不能成爲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藉口,我認爲對闖黃燈的駕駛人員進行處罰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王成棟說。
王成棟認爲,從客觀情況看,黃燈是介於綠燈和紅燈之間的,這一設置能夠有效保持道路暢通,提高通行效率。如果對闖黃燈進行處罰,必然妨礙道路的有序通行,減少通行率,也給駕駛人員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增加了駕駛人員的負擔。
“雖然目前存在很多加速搶黃燈的現象,但這也是公民的一種自由選擇權。關鍵看加速到何種程度,超過了限速,那可以用超速的規定來處罰。”王成棟說。
“從理論上講黃燈是起到提請注意和警示的作用,提醒駕駛員注意自身安全和過馬路行人的安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湛中樂認爲,從法律層面看,闖黃燈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法無禁止即自由”,不應該對其進行處罰。
“車輛通過路口時速度慢一點,儘量不要快速通過黃燈,這是可以提倡的,對快過黃燈的行爲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但不應該處罰。如果車輛本身速度比較快又接近了停車線,遇到綠燈變爲黃燈,快速通過反而是安全的,因爲急剎車也是另一種危險。”湛中樂補充說。
闖黃燈法律解釋應更清晰
“我認爲對於闖黃燈這一問題,實施條例對於法律的解釋不太妥當,屬於限縮解釋,有違立法精神,應該回歸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並且條例只規定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這一規定不夠清晰。”王成棟說。
“法律規定已經很明確,黃燈只是用來警示通過,而不是禁止通過。在實施條例中的表述相對模糊,應該進行更加具體化的解釋,使得交管部門在執行時以及民衆在理解上能更加清晰。”湛中樂說。
闖黃燈這一行爲到底存在多大的危害性,王成棟認爲,交管部門應提供一些具有說服力的理由,比如目前由於闖黃燈導致的交通事故有多少;如果闖黃燈是一種不安全因素,那麼這一不安全的因素有多大,應有對事實的調查和統計。只有把這些工作做好了,處罰時才能讓老百姓信服。
“對於黃燈亮時車輛能否通過的問題,應當提請立法機關進行釋法,對法條的含義作出一個更具體,更有可操作性的解釋。”王成棟說。
“這個解釋不能被行政機關‘綁架’,應當拿出切實可行的數據,證明這一行爲的危害性。在危害性和便利性上,要比較兩者哪一個的社會價值更大,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王成棟強調。
湛中樂認爲,解決闖黃燈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交通信號燈旁安裝電子計時器,這樣不管是行人還是司機都對紅綠燈的轉換一目瞭然,提前預判,防止事故發生。
王成棟也認爲,對於安裝電子計時器這種方便民衆通行的設施,政府應更加積極投入。(記者李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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