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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將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草案進行一審。
草案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特大橋梁、大中型水庫大壩,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主乾線及大型交通、通信樞紐等城市基礎設施主體工程,以及120米以上的高層建築物,應建設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未按規定建設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規定,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房屋所有權人進行抗震加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抗震加固的實施。
此外,草案明確了學校防震減災的知識普及,將防震減災知識納入中小學校教學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