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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的建設與分配備受消費者關注羊城晚報記者林桂炎攝(資料圖片)
保障房項目開發建設,要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道路交通、學校、醫院、文體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必須同期交付使用。記者昨日從省法制辦獲悉,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送審稿(下簡稱“辦法”)即日起至5月12日征集立法意見,其中,備受關注的對保障房申請人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的內容已被寫入條文中。
保障房使用資格一年一查
“辦法”對保障房建設作出具體要求,規定要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道路交通、學校、醫院、文體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期交付使用。
目前,一些地方在出讓居住土地時,往往要求開發商配建保障房,但卻屢屢出現開發商拿下地塊後只顧開發商品房,違約不配套建設保障房的問題。對此,“辦法”授權縣級以上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不予批准其新的開發項目,並處30000元罰款,還可停止開發項目房地產預售、登記手續。
“辦法”還明確了申請住房保障審核方式: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裡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銀行、證券、國土、房管、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財產證明。
住房保障申請的審核結果公示期限不少於20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城鎮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對核實結果予以公布。
“辦法”還要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每年不少於一次核查申請人有關情況,對不再符合使用保障房資格條件的,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租賃補貼。
七種情形收回出租保障房
“辦法”對保障房的租金也作了明確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標准由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保障房只能用於自住,不得轉讓、出租、閑置、出借、抵押。
“辦法”規定,對於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內居住的;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或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保障房的;將保障房用於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因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房嚴重毀損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資產價值超過規定數額或者經審核不再符合租住保障房資格條件的;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保障房。
保障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申請人應當在期滿三個月以前提出申請。
誠信黑榜最高十年有效
對於申請租賃保障住房時弄虛作假的,“辦法”授權縣級以上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並處100元罰款,十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有上述行為,除駁回申請並處100元罰款之外,三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如果事後發現弄虛作假的,或者查明申請人以賄賂等違法手段獲取保障房或者租賃補貼的,除追究法律責任外,還將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場租賃價格,補收租金或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補收補貼租金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