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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收房時發現與設計圖紙不符,且房屋的採光、空調安裝均受到影響,遂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昨日記者獲悉,成都中院二審判決,開發商按原設計圖紙,將業主購買的商品房恢復原樣。
2009年5月21日,楊女士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了一套90.83平方米的商品房。交房時,楊女士發現房屋與當初看到的設計圖紙不相符。屋內應有的與戶外平臺相鄰的門、廁所高窗、空調孔洞都“不翼而飛”,楊女士要求開發商將房屋按原設計圖進行恢復。而開發商卻稱,房屋是在收到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通知》之後變更施工的,並提供了備案於成都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的施工圖,是合理的。
雙方達不成協議,鬧上法庭。武侯法院一審、成都中院二審均認爲,備案的施工圖與購房合同中的“結構圖”確實存在差異,由於相應位置開門、開窗和空調洞對於房屋戶外平臺的合理利用、採光及空調安裝均有密切關係,開發商應當作出對購買人有利的解釋,遂判決支持楊女士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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