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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獲悉,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日前印發了《關於嚴格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公示制度的通知》,進一步強化“三級公示”和社會監督。
通知在重申公共租賃住房審覈配租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了操作流程,要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將經審覈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通過區房管局政務網、受理窗口進行公示的同時,須將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市國土房管局政務網的情況公示同步進行。五日公示期滿後,對公示無異議或經覈實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發放《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
通知明確,對於在公示期間被提出異議的申請家庭,街道辦事處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於當日反饋區房管局,區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在五日內進行覈實。對經覈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房管局向其開具《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退還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要件。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可在五日內自行舉證,逾期不舉證的視爲認同;對處理結果有異議並自行舉證,經區房管局覈實符合申請條件的,可恢復其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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