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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從市住房保障局了解到,新版的共有產權房(經適房)申
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昨天出臺。經過兩年多的運行,新版條例的操作性加強。同時,對
於申請對象他處住房面積的計算有了更明確的規定。
相比2010年出臺的舊版辦法,新辦法在可以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方面,有新的增
加。與申請對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取得本市常住戶口未滿2年的申請對象的配偶(需結
婚滿3年)、子女、父母。與申請對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具有本市居住證連續滿3年的申
請對象的配偶(需結婚滿3年)、子女、父母。這兩類人群,可以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少申請對象擁有他處住房,這給人均面積的計算上增加的新的難
度。此次規則明確,申請對象他處住房應當按照該住房的全部建築面積計算。如申請對象他
處住房內無戶籍人員,或者雖有戶籍人員但按照規定不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的,可以按照
申請對象在該住房擁有的建築面積計算。如該住房為產權住房,《房地產權證》記載房屋產
權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擁有的產權份額計算住房建築面積;《房地產權證》記載房屋產權
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建築面積除以房地產權利人人數計算住房建築面積。
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內,申請對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他處住房人均住房
建築面積計算公式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他處住房建築面積該住
房核定面積家庭人數。按照上述方式計算,其他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他處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
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可以計入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5平方米的,不得計入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徐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