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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則上應當先拆除,方可審核共有產權保障房的申請;如相關管理部門認為不宜作拆除處理的,應當計算居住面積。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布了一份修訂後的《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以下簡稱《核查辦法》),明確了上述規定。
根據這一《核查辦法》,住房面積核查的范圍包括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他處住房是指核定面積家庭成員在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以外擁有的產權住房、實行公有住房租金標准計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簡稱“承租公房”)、已落實私房政策發回產權由業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根據《核查辦法》,戶口在本市他處居民家庭或者工作學習單位,按照規定須一同申請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申請家庭成員等六種類型的人員,可以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戶口遷入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處住房未滿兩年的人員等四種類型的人員,不得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
《核查辦法》明確,住房建築面積確定,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舊式裡弄住房的獨用灶間已改變用途且實際作居住使用的,按實計算居住面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居住用途的房屋,仍按照原居住面積計算;經批准同意改變居住用途的,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確定。
該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