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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寶坻區的羅某是一名退休職工,共有5名子女。2004年,謝某與羅某共同購得位於寶坻區較繁華地段的一棟房屋,在房屋交易時,該房屋產權已變更登記在謝某名下,但該房屋土地使用證仍然登記在賣主的名下。
羅某夫婦因感情破裂,於2006年11月自願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他們對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離婚協議書上寫明:X號房屋價值8.5萬元,平分給5個子女;尚欠3萬元借款由5個子女負責還清,每人還6000元。在對這棟房屋分割時,爲了節省費用,他們沒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該房屋產權沒有變更到5個子女的名下,依然登記在謝某名下,正是這一疏忽,爲日後的官司埋下了伏筆。
謝某多年來多次與前夫羅某協商解決房屋的問題,但是羅某每次都以離婚協議書上已經作了處理而予以拒絕。謝某最終以該房未依法進行處分爲由,向寶坻區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分割謝某、羅某共有的上述房屋,並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贈予等未實際履行的內容。
庭審焦點:
謝某起訴認爲離婚後房產證至今登記在謝某的名下,而且本案5位第三人作爲子女顯然與該房的權屬無關,故第三人無權作爲當事人參加本案訴訟。
在法庭上,羅某辯稱,謝某、羅某登記離婚及對共同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已具有國家認可的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因此,謝某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爲,謝某、羅某雙方自願登記離婚,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從成立時起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謝某、羅某將房屋贈給第三人,雖然第三人沒有書面作出是否接受贈予,但事實表明第三人已經接受並履行了相應義務,謝某、羅某與第三人之間的贈予行爲合法有效。因此,謝某請求分割房屋,並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及贈予的內容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條件,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第一,謝某主張訟爭房屋至今未作實際的分割或處分,但這一主張與離婚協議的內容明顯不符,法院不予採信。至於訟爭房屋的房產證至今登記在謝某名下的問題,按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羅某某等5個子女尚未取得訟爭房屋的所有權,但這並不影響上述附條件的贈予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謝某主張羅某某等5個子女沒有履行離婚協議中的還款義務,已歸還的錢是羅某給付的。但這一主張僅有謝某個人陳述,且5個子女主張他們已償還了外債時,羅某並無異議,故謝某的這一主張亦不能成立。
第三,謝某主張一審判決程序違法的問題。謝某與羅某將訟爭房屋贈予5個子女是客觀的事實,謝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贈予等未實際履行的內容,案件的審理結果將對羅某某等5個子女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故一審法院追加羅某某等5人作爲第三人蔘加本案訴訟是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的。上訴人謝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文/孟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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