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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無期小產權開發商有多冤?
《法制晚報》上周五報道,房山小產權房開發商因合同詐騙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他的銷售代理人和會計,也分別被判了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在聽到判決結果之後大呼冤枉,認為以前都是這麼乾的,對自己判得太重了。媒體也認為,該案是售賣小產權房的開發商首度被追究刑責。
開發商在房山打著建老年公寓的旗號開發房地產,後經政府發出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並且強制拆除的情況下,還在賣房子,於是犯了合同詐騙罪,購房款730餘萬元,被認定數額特別巨大。
筆者認為,這個『合同詐騙罪』定得好,是從輕還是從重要看情節,因『數額特別巨大』判了無期徒刑,沒什麼可冤的。
以前那麼多小產權房賣出去了,也有不少發生糾紛的、讓購房人血本無歸的,都按民事糾紛處理了,威懾力和懲罰性都欠火候,這次追究刑責了,警示作用是明顯的。
我國房地產行業實施預售制度,但是小產權房不是『房地產產品』,只是一個沒有准生證的產品,開發商和幫其賣房的人的『賣期房』行為,就構成了『虛構事實』。房子還沒有建,並且手續都不合法,建得了建不了都兩說著,這個時候收人家全款或者首付款,就自然成為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行為。
被告人信誓旦旦地說自己蓋養老院是『積德行善』,稱國家部委都在鼓勵修建養老院,而實際上自己沒辦法辦理相關手續,纔落得今天的下場。
就這一點,我們倒是要問問,您這佔用耕地蓋房子,盡管自稱蓋的是養老院,內心深處是想安排老年人生活呢?還是想利用這個名頭把房子賣出去?這可是本質的區別。
養老院確實有大產權的,也有小產權的,村裡面辦的敬老院就是如此,但是養老院需要事先配置好一切硬件,達到一定的醫療和服務水平,然後接納老人來養老,而並不是在一張圖紙上『畫餅』,吸引大量資金投入不動產,如果是後者,『無證預售』和『虛構事實』的帽子扣你頭上,一點兒不冤。
其實,小產權房開發商因合同詐騙罪被判刑是首例,但是村官賣地被判刑卻有被追究過的先例。《法制晚報》去年11月就報道,懷柔區某村書記,將集體土地出租給他人建仿古三合院、別墅,5年間違法建設佔地面積等達172.58畝,非法獲利110萬元,懷柔法院一審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村官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看起來,在小產權房這個問題上,不論是開發商還是村乾部,只要你沾手了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以前沒被抓住算你走運,明天抓你的時候別喊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