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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355670元!這一長串讀來費勁的數字,簡寫即:7.25億元。這不是某個富豪的身家,也不是某家企業的利潤,它只是一張罰單上的追繳和罰款金額。開出這張罰單的是廣東茂名市國土資源局,而被處罰的是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後者涉嫌違法採礦被處罰。
這張天價罰單已在當地和網絡上引發熱議,罰單背後的利益博弈更是成了人們的談資。
第一張罰單:10萬
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業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由大型國企“茂名石化”的一個子公司改制而來,它曾經是石化系統虧損企業改制成功的典型,每年上繳稅款就達6000多萬元。但這樣一個因改制而蓬勃發展的企業,卻在2009年開始遭遇“滑鐵盧”。
2002年改制之時,礦業公司繼承了原公司對茂名“金塘礦區”的採礦權,雙方簽訂了“採礦權租賃合同”。但採礦權證的到期時間是2009年6月30日。到期之前,礦業公司多次與茂名石化交涉,要求按照當初的改制方案“續證”。但茂名石化、茂名市政府卻要收回採礦權,不同意續辦採礦權手續。
有着2000多員工的礦業公司,沒有采礦權就意味着關門。於是,礦業公司一邊爭取續辦採礦權證,一邊在採礦權證到期後繼續進行開採。這種行爲被茂名市國土資源局認定爲非法採礦活動。2010年5月19日,茂名國土局對礦業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一是責令停止開採,二是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
第二張罰單:7.25億
對於這個處罰,礦業公司不服,向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複議。省國土廳認爲,礦業公司採礦權證到期而繼續開採,茂名國土局有權作出行政處罰。但按規定,對企業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應組織聽證,而本案中國土局作出10萬元的罰款,卻未組織聽證,屬於程序違法。
2010年9月9日,廣東省國土廳決定撤銷茂名國土局的行政處罰,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2011年10月9日,茂名國土局向礦業公司發出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企業此次處罰有三項,一是責令停止在“金塘礦區”採礦,二是沒收公司採出的礦產品,包括高嶺土成品6311噸,高嶺土半成品17萬噸,三是罰款7.25億元。
補充罰單:或超10億
茂名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主任科員樑勇說,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非法採礦所得並不止如此。
他介紹說,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鑑定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委員會(下稱價值委員會)對該公司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8月26日所開採的高嶺土和油頁岩進行評估,前者爲2535287噸,價值11408.79萬元,後者1909166.41噸,價值10500.42萬元。兩項合計21909.21萬元,再加上30%的罰款的話,28481.973萬元,近2.85億元。也就是說,與此前的7.25億元相加,該罰單的處罰總額將達10.1億元。
公司質疑罰得太多
來自礦業公司員工的說法是,他們之所以沒能“續租”採礦權,是因爲茂名石化、茂名市政府想讓採礦權“嫁入豪門”。
而事實上,也確實有多家公司對金塘礦區的採礦權表示了濃厚興趣。
10月21日,“
冠豪高新(600433) ”發佈公告,提到金塘礦區的採礦權評估價爲11068.98萬元,油頁岩可採儲量約爲13137.70萬噸,高嶺土可採儲量約爲1652.04萬噸,礦山服務年限約爲22年。
但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黃小慶對這個收購提出質疑,稱茂名市政府未經招拍掛程序,就打算向上市公司以1.1億元的超低價轉賣採礦權,侵犯了公司的優先購買權。而且全礦評估價僅1.1億元,茂名市國土局卻對他們公司一年零4個月的違法採礦行爲開出了7.25億元的天價罰單。
茂名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主任科員樑勇接受採訪並不否認。他解釋說,根據《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前10萬元的罰款是因爲當時不能計算違法所得。後來7.25億元的處罰則是根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鑑定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委員會的鑑定結果所覈定的數額做出的:從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採出的高嶺土和油頁岩價值爲557965900元,加之30%的罰款,兩項總計7.2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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