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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3月28日舉行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獲悉,今後,如果金融、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醫療、物業、房產中介及其他掌握公衆信息的單位,如果將獲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最高將罰50萬元。
昨天(28日)上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王昌向常委會作了關於《河北省信息化條例(草案)》的說明,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條例(草案)》規定,金融、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醫療、物業、房產中介及其他掌握公衆信息的單位,不得將獲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而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息。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刪除信息,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採集、使用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更正、刪除與其相關的不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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