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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在廣州召開。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主持會議,副主任謝強華、王寧生、鄧維龍、陳用志、陳小川、陳繼興及祕書長崔健出席。副省長雷於藍,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鄭鄂、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鄭紅列席會議。已執行了十二年的《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變身”爲《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第一次“上會”接受省人大常委會的審議。
《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從2000年修訂以來,已經執行了12年之久。現在老“規定”面臨了很多新問題。
省公安廳副廳長鄭東表示,2004年以來,國家和省先後出臺了《行政許可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老“規定”中有關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公安機關核發《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申領暫住證、出租人法律責任等內容,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規定。此外,去年省委、省政府出臺了《關於加強社會建設的決定》,提出要創新人口服務和管理。因此,眼下已到了對“規定”予以修改的時機。
據瞭解,目前廣東省有各類出租房屋約1092萬間(套),居住人員有2152.7萬人,其中屬流動人口的2060.8萬人,佔全省流動人口總數的74.3%。在這超過千萬間出租房屋中,治安管理成了難點。據統計,2011年,在全省出租屋內發生的各類刑事治安案件14.2萬宗,佔同期總案件數的10%;2010年,出租房屋內還發生火災、煤氣中毒等治安事件606起,利用出租房屋從事製售假、傳銷等違法活動657起。鄭東表示,新出臺的“草案”,就是要進一步加大對出租房屋的管理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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