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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將修改房東或免交治安管理費
昨天,省人大常委會聽取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的說明,並審議了草案。《修訂草案》刪除了《規定》中關於“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條款——即出租人可望不交出租屋房屋治安管理費。
昨天在審議時,省人大常委會多位委員對《修訂草案》中設定的衆多“連帶責任”提出異議。
記者陳翔
變化1
刪除了《規定》中關於“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條款。
變化2
刪除了原《規定》中的“流動人員”字樣,將租賃房屋的主體範圍擴大到全體租住人口。農村宅基地出租屋也將納入管理。
變化3
要求出租屋有租住人員信息採集系統;要求即時採集租住人員基本信息並向公安派出所報告。
變化4
地產中介服務將出租人或承租人信息用於其他用途的,最高罰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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