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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近日批轉的國家發改委《關於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明確,今年要加快財稅體制改革,適時擴大房產稅試點範圍。
從幾年前物業稅正式提出,到今年房產稅試點擴大範圍,對個人住房保有環節徵稅的消息不斷撥動着人們的神經。房產稅改革的初衷何在?房產稅與房價有什麼關係?時至今日,對普通百姓來說仍如霧裏看花,難以讀懂其背後的邏輯。其實,只要我們拉大觀察的視域,便不難發現,房產稅改革落腳點始終是調節收入分配和健全地方稅體系,而現階段,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正被逐漸強化和突出。
改革開放以後的房地產稅改革始於上世紀80年代。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時隔一天,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發佈《房產稅宣傳提綱》,明確房產稅是一種財產稅。徵收房產稅,有利於運用稅收經濟槓桿促進房屋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房產政策的改革,有利於調節收入分配。當時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可以免徵房產稅。
1994年稅制改革後,爲調整地方稅制結構,健全地方稅收體系,有關主管部門開始醞釀包括房產稅在內的房地產稅改革。比如,國家稅務總局在1996年發佈的《全國稅收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要修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隨後,房產稅改革被納入更大的改革框架。2003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稅。
然而,物業稅在多個地方連續數年“空轉”之後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沉寂”多年的房產稅再次走到臺前。2010年,我國提出要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對個人住房開徵房產稅被明確提上日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調整答記者問時說,對於個人所有的住房恢復徵收房產稅是必要的,既有利於調節居民收入和財富分配,也有利於健全地方稅體系。
從財稅部門2010年和1986年一脈相承的表態中可以看出,房產稅從設立初衷到探索改革,邏輯一直是清晰的,即作爲一種財產稅和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主要着力點就是調節收入分配和健全地方稅體系。
而在現階段,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更被看重。2011年滬渝兩地啓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工作時,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首先是有利於合理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並解釋說,收入分配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體現,徵收房產稅有利於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這表明,運用房產稅這一具有調節財富分配功能的典型財產稅的政策目標是以公平爲主。
遵循這樣的邏輯方向,未來一段時間進一步完善試點方案,充分發揮房屋保有環節稅收在調節社會財富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功能,應是房產稅改革的主要政策取向。更長的路徑上,以財產稅來整合現行與房屋、土地等有關的稅種,構築財產稅體系、調節收入分配並完善財稅體制的思路,也越來越清晰。(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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