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問:我和老公婚後共同購買了一處房產,2010年10月他未經我同意將房子賣給趙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現在我能否要回這處房產?
民博律師事務所徐昊律師答:不能要回這處房產。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