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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法突進擱淺,而以行政性法規代之
昨日,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證實,該部將在今年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條例,並下發公共租賃管理辦法。他還透露,今年上半年中央將出臺吸引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具體政策措施。
2010年,住房保障法曾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時至今日,住房保障法突進擱淺,轉而將以行政性法規代之。據知情人士表示,隨着社會的發展,住房保障法出臺條件尚未成熟,一些思路尚未理清。然而,全國已建成的近千套保障性住房已不能等待,呼喚出臺綱領性的管理規定。
保障房保障誰仍存在爭議
在昨日舉行的第四屆中國房地產科學發展論壇上,齊驥表示,現行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文件發佈雖有一定的效率,但是尚未形成法律和制度層面上的約束。工作中存在一些政策的邊界不夠清晰,利益調節和退出機制還不夠完善等問題。“保障的範圍,保障的方式,政策的銜接,工作機制等還有待於通過實踐不斷地去完善和提升。”
中國社科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姜雪梅指出,地方保障房管理工作需協調各部門,需要國家給予指導性政策。例如,有地方在供求關係中已出現問題,導致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出現大量空置。
姜雪梅認爲,迫切需要規定的是,保障房針對的是哪些羣體的利益,以及房價與收入的比值。
不過,正是在保障房針對的對象上仍存在爭議,全國政協常委、中國房地產業協會會長、原建設部副部長劉志峯昨日指出,住房保障範圍應該擴大到非本地戶籍家庭,例如公租房可向外來務工人員出租。而中國城市發展學會副理事長周天勇卻認爲,保障房應保障較小一部分人,讓政府爲社保、醫療、教育打包之後,再完成“大保障”只可能是“烏托邦”。
齊驥昨日承認,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設面臨資金籌措和土地壓力,單靠政府財政投入無法解決資金問題。由於徵地拆遷,國有土地拆遷不足直接影響到保障性住房項目的按期開工。
周天勇指出,目前房價虛高是因爲土地出讓不合理所致,“大保障”治標不治本。要解決問題,土地關係需先理順。
“共有產權保障房”引發關注
昨日,劉志峯的發言引發關注。他建議,在量化政府補貼的基礎上,將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並軌爲“共有產權保障房”。
依照劉志峯的想法,以同地段、同品質商品房準市場價格爲參照,個人購買的價格佔準市場價格的比例爲個人產權份額,其餘部分量化爲政府產權。之後,允許逐步購買政府持有的產權份額。在共有產權保障房上市轉讓時,所得由雙方按產權份額分配,政府優先購買對方的產權份額。
事實上,自2010年起,江蘇淮安、上海等地便已開始探索這種“共有產權房”的模式,產權份額若干年後即可購買。近年來,因經濟適用房產生的藉機牟利問題飽受爭議,而這種以“共有產權”對經適房進行制度重構的方式在當年即獲得住建部的認可,是正在醞釀的住房保障法草案的核心之一。
劉志峯認爲,共同產權機制給了購房人選擇取得完全產權的機會,有利於調動保障對象的積極性,同時也減輕了政府的即期財政負擔,也容易形成退出機制。在保護購房人合理投資利益的同時,又能防止住房保障過度轉化爲財富,消除牟利空間。
不過,姜雪梅表示,在地方試點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比如,如果保障對象大量不選擇購買,政府的負擔並不能減輕;而如果開放個人購買產權,剛開始是減輕了政策壓力,但也只是“一次性保障”,政府保障性房源供給實則並沒有發揮作用。周天勇則認爲,共同產權房定價、實施過程太過繁複,造成大量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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