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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暴雨,某小區的部分住宅出現了嚴重的滲水現象,地板、屋頂、牆體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其中,兩名業主的經濟損失分別高達5.6萬餘元和4.4萬餘元。兩業主以房屋質量有缺陷、物業公司疏於管理而造成損害爲由,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經有關部門鑑定,認爲房屋滲水主要是因屋檐落水管口被垃圾堵塞排水不暢所致,其次是因爲屋面存在機平瓦少量破損,檐溝柔性防水層局部起鼓等缺陷。法院經審理認爲:房屋建築共用部分的維護、養護和管理以及疏通下水道是物業公司應盡的責任,而排水設施未達到設計要求是開發商的責任,判決由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分攤該兩名業主的損失。
權威分析
開發商作爲房屋的設計、建設者,對房屋的質量問題應承擔責任,而物業公司作爲物業的管理者,其進駐小區進行管理時,面對的是已建設完畢的物業,其主要職責是對小區物業進行維護,確保其正常的使用功能,根據建設部1998年下發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開發商應明確住房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若委託物業公司進行維修,應明示委託單位。而《住宅使用說明書》則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可見開發商對確保房屋質量承擔着重要責任。本案中,受損業主房屋屋面機平瓦少量破損,檐溝柔性防水層局部起鼓,說明排水設施未達到設計要求,與房屋漏雨有一定的因果關係,開發商應對此承擔責任。
本案中,業主房屋滲水主要是因屋檐水落管口被垃圾堵塞排水不暢所致,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疏通下水管道的職責,管理上存在過錯,應向業主承擔賠償責任。但業主也應注意,並非所有的房屋問題都是由開發商或物業公司的過錯造成的,也存在由於業主裝修房屋或對房屋設施使用不當而給自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可能,因此,在裝修房屋過程中,一定要遵守與物業公司簽訂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中的相關內容,並按開發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房屋,避免因自己的過錯給自己及相鄰產權人的財產造成損失,因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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