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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資質,女商人徐某為了能攬到工程,先後行賄密雲縣園林綠化服務中心主任郭生強和副主任張賀同。
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據悉,郭生強和張賀同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將在二中院受審。
47歲的徐某成立了北京泰達生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單位行賄罪於2011年6月9日被監視居住,6月13日被羈押,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徐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了拿到密雲新城濱河森林公園二期西段綠化工程,以具備城市園林綠化一級資質的天津泰達園[ 最新消息價格戶型點評]林建設有限公司的名義投標。
為了中標,她私下請工程招標方密雲縣園林綠化服務中心主任郭生強、副主任張賀同(均另案處理)幫忙,給了郭生強一塊帝舵手表,價值20252元,給了張賀同50萬元。
記者在招標書上看到,密雲新城濱河森林公園是北京市新建的10個新城濱河森林公園之一,二期西段為密雲新城濱河森林公園的續建項目,該項目采取公開招投標的形式,最後共有7家單位中標,天津泰達園林建設有限公司為其中一家。
該公司中標的為該項目第七標段,建設地點為潮河、潮白河南岸及迎賓路兩側,主要是園林綠化及配套的給排水、電氣等基礎設施工程,工程造價1950萬元。
最終,法院以犯單位行賄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法律解讀
單位行賄罪和行賄罪區別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二者的區別主要是主體不同:前者是個人,後者是單位。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的盧律師表示,區分兩個罪名的關鍵,是看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單位還是歸個人所有,如果事先出於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而以單位的名義行賄,並個人獲得違法所得的行為,或者在進行單位行賄過程中臨時起意而將獲取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個人行賄論處。
處罰方面,將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常情況下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