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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涵蓋廣泛領域,包括房地產。今天,《東莞觀察·樓市週刊》刊發房地產領域的三個糾紛案例,以案說法,與讀者分享在房屋買賣、日常居家保護方面維護合法權益的心得。
目前,一手房交易相對規範,惡意欺詐現象已大爲減少。同時,購買一手房的“自衛術”已經較爲普及,所以,我們的專題報道將注意力集中在二手房的買賣、物管糾紛、鄰里糾紛方面。希望我們的報道能夠爲讀者避免類似糾紛、維護合法權益盡到一份力量。——編者
【 二手房糾紛 】
案例
賣房吃官司被判倒賠八萬元
賣房有風險,入市須謹慎,否則有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羅先生出售厚街鎮的一套商品房,不料因爲合同糾紛,被買主告上了法庭。一審中,羅先生輸了官司,要承擔違約金和訴訟費共計81610元。羅先生認爲買主故意挖合同陷阱來坑害他,現已上訴至東莞中院,目前案件正在二審中。
事件賣房被判倒賠錢
羅先生出售在厚街鎮匯景凱倫花園的一套大約80平方米的二居室。去年3月28日,與買主劉先生簽訂了《商品房轉讓合同書》,約定以38.6萬元的總價轉讓房子,分三期付款。簽訂合同當天,羅先生收到了第一期轉讓款2萬元;去年5月23日,收到第二期轉讓款18萬元。
不過,因爲第三期轉讓款18.6萬元,雙方起了糾紛。羅先生在去年7月18日收到第三期部分轉讓款8.6萬元,餘款10萬元迄今沒有收到。
替代10萬元餘款出現的是法院的傳票。去年8月25日,買主劉先生一紙訴狀把羅先生告上了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認爲,羅先生違約了,房子買賣繼續進行,但必須向買主支付77200元的違約金,另外承擔訴訟費4410元,合計81610元。
焦點先交錢還是先交房
該案的爭議全在於《商品房轉讓合同書》的一項關於委託書約定。
該規定如下:在2011年7月1日前,並且甲方(羅先生)出具授權給乙方(劉先生)全權代理處理過戶事宜的公證委託書之當天,乙方支付甲方第三期轉讓餘款18.6萬元。
買主劉先生訴稱,賣主羅先生收到28.6萬元的房款之後,並沒有及時辦理授權公證委託書,所以他沒有支付10萬元餘款,並起訴要求羅先生執行合同義務,支付違約金,承擔訴訟費。
對於劉先生的訴狀,羅先生大喊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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