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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隨便“撂挑子”、不能“一走了之”、“不願走也不行”……昨天,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公佈了《合肥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物業企業退出管理出臺了具體的辦法和程序。如果物業企業違規操作,則可能被“待崗”一年。
物業想“辭職”提前“打報告”
物業企業因爲與業主起衝突,突然撤出小區,這種現象在合肥曾出現多次,但以後將會杜絕。《辦法》中規定,如果物業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在合同期滿60日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在合同期滿90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書面告知相關部門。
如果合同期限未到,物業就想走,那物業企業應當在擬解除合同前90日,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同意承擔的違約責任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這就意味着物業企業再也不能隨便“撂挑子”。
要走,物業公司也不能“一走了之”。按照規定,原物業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在小區內公佈物業經營性收入的收支情況;同時移交利用物業公共設施、公共場地等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明細賬和餘額、物業管理用房和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的其它財物以及業主名冊等相關材料,方便新物業企業開展服務。
不好好工作想留也不行
對於那些服務較差,被業主主動辭退的物業公司,哪怕你不想走也要走了。《辦法》規定,這種不“好好工作”的物業企業,將由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責令其30日內退出。
需要提醒的是,對於新老物業公司之間的交接,《辦法》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爲由拒絕辦理交接。至於欠款的問題,原物業可委託新物業代收,也可自行收取,但不得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不按規定來就“待崗”一年
也許有市民會擔心這一《辦法》能不能落實。《辦法》中也規定了,如果物業企業不按照規定來,企業不良行爲就會被記入該企業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佈。更重要的是,自社會公佈之日起,還將同時取消該企業一年內參與合肥市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的資格,同時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記者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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