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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將房屋交由中介公司代售,不料卻被拿去抵押騙錢。13日上午,3名被告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在廣州中院受審,其中一人還被指控犯詐騙罪。
被告人施聖存、鍾爾靜(女)、鄧家英均爲廣州市人,且均40歲不到。據該案一位辯護律師介紹,施聖存案發前爲廣州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老闆,以貸款擔保的名義招攬二手房交易業務,而鍾爾靜、鄧家英在二手房交易中因欠了施的款項,被拉入參與其中。
檢方昨日指控了9宗涉嫌合同詐騙的犯罪事實,稱3人在2010年3月至9月,共指使他人冒充買家,與賣家(即被害人)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然後以到銀行辦理墊資贖契爲名騙得被害人全權委託其辦理該房轉讓事項、代收取售房款和銀行按揭貸款的全權委託書。之後,被告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或以該房向銀行抵押申請貸款,或將該房賣與他人,謀利後將涉案錢財作他用。
檢方指出,鍾爾靜參與合同詐騙7次,數額爲795.51萬元;施聖存參與合同詐騙5次,數額爲496.25萬元;鄧家英參與合同詐騙1次,數額爲157萬元。此外,檢方還指控鍾爾靜另一宗涉嫌詐騙的犯罪事實。
對於指控,法庭上的鐘爾靜辯稱,檢方指控的前4宗案,她並非主要負責人,只賺取中間手續費和利差,後3宗案雖由她一手經辦,但在得利後並未償還自己的債務,只是償還前面案件所欠業主的房款。
施聖存則表示,指控並不屬實,自己並非案件主謀,很多涉案人他不認識,也沒有指使別人冒充買主,他和同案人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具體操作細節很多都非他負責,其只是在買賣中賺取中介費或在借貸中賺取利差。
與前兩人不同的是,鄧家英表示認罪,但稱其爲施聖存脅迫,個人並未從中獲取直接金錢利益。目前,該案還在審理中。
作案手法一將代售房屋抵押給銀行
2010年5月20日,鍾爾靜、施聖存指使鄭良(化名)冒充買家與被害人石燕(化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112萬元購買石燕位於海珠區靜雅街19號的401房。
鍾爾靜以到銀行辦理墊資贖契爲名騙得石燕全權委託鍾爾靜辦理該房轉讓事項、代收取售房款和銀行按揭貸款的全權委託書。然後,鍾爾靜支付石燕房款23萬元和墊資32萬元贖契後,在石燕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戶到孔文(化名)名下,然後將該房作抵押以孔文名義向中國銀行(3.04,0.01,0.33%)荔灣支行申請貸款77萬元,指定鍾爾靜做貸款收款人。
而鍾爾靜在收到貸款後用於償還債務,被害人石燕實際只收到房款55萬元,餘下房款57萬元至今沒有收到。
作案手法二將代售房屋轉賣給他人
2010年6月25日,施聖存指使王江(化名)冒充買家與被害人徐彬(化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117萬元購買徐彬位於番禺區祈福新村曉峯園2座的1905房。
隨後,施聖存以到銀行辦理墊資贖契爲名,騙得徐彬全權委託何強(化名)辦理該房轉讓事項,代收取售房款和銀行按揭貸款的全權委託書。在支付徐彬定金5萬元和墊資39萬元贖契後,施聖存在徐彬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抵押給林文(化名)以償還施聖存欠林文的債務,後來,該房最終過戶到另一人名下,而被害人徐彬實際只收到房款44萬元,餘下73萬元至今未收到。
置業專家:
中介沒有代收
售房款的權利
那麼,二手房的賣家怎樣才能防止被黑中介欺騙?昨日下午,在獲知本案案情後,滿堂紅廣州二手房買賣的置業專家張潤,分析了案中被騙業主“中招”的幾個關鍵原因。
張潤分析指出,業主在準備出售二手房時首先要注意找到正規的房產中介,這是避免上當受騙很重要的方面。其次,案中房屋中介的做法並不妥當,業主在簽訂代售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按相關法律及規定,房屋中介只有收取合法佣金的權利,並沒有權利代爲收取售房款,而案中恰恰出現了這一細節。最後需注意的是,付房款方必須是買方或擔保公司,而案中好幾個實例都顯示是房屋中介先支付了部分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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