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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項目要改規劃,必須先暫停預銷售,並取得全部已預銷售單元買受人的書面同意。這是記者從最新出爐的《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獲知的信息。
據悉,《城鄉規劃法》已於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廣州規劃局結合廣州市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上述地方性法規。該意見稿將取代舊有的《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目前正在“規劃在線”網站(http://www.upo.gov.cn)上徵求公衆意見。
改規劃需業主書面同意
商品房開賣,預銷售合同中須附有該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公示圖。
意見稿規定,建設單位組織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經審定後應當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申請修改的,應當報經原審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前應當採取批前公示、座談會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其中,房地產項目申請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先暫停預(銷)售,並取得該房地產項目全部已預(銷)售單元買受人、建設項目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和國土房管部門的意見。
臨時建築壽命不得超兩年
意見稿規定,今後開建臨時建築,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管執法部門應建立臨時建設工程管理檔案,對臨時建設工程實施動態跟蹤管理。
而且,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計算,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延期不得超過兩年。歷史上原經批准的不屬於上述範圍的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屆滿後一律不予延期。
意見稿對違法建設的規劃定性也作出了規定。其中,城管執法部門對違法建設進行立案調查後,認爲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或者重大、複雜、難以處理的,應當徵求規劃部門的意見。規劃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規劃處理意見,城管執法機關應當依據規劃部門的意見作出處理。
公建配套違規累及其他工程
公建配套沒有按規定建設,建設方不僅將無法取得已竣工工程的規劃驗收,還可能殃及該建設項目其他工程的開工。
意見稿明確,建設方未按照規定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部門可對該建設項目的其他工程暫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於減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面積,不能按照原規劃繼續實施的,規劃部門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本建設工程內同等建築面積予以補充;不能補充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專業主管部門、接收單位認爲補充後不能滿足使用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交納異地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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