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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支付會員費並加入了一個買房會後,由於項目審批問題房屋未能建設及出售,王先生因此要求退還會員費及相應增值損失。昨天記者獲悉,經市一中院調解,王先生獲得50萬會員費退款及50萬賠償款。
王先生是一家銀行支行的行長。據他講,2007年4月5日,北京中建恆基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恆基公司”)因銷售該公司開發的、位於豐臺區王佐鎮“銀河星座”房屋,與他簽訂《銀河會入會協議》。雙方約定,王先生交納50萬元會員費,恆基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前,以4300元每平方米的價格爲其提供面積爲179.43平米的“銀河星座”房屋一套。此外還約定,王先生的會員卡中會費可衝抵房款。
王先生說,此後的3年多時間內,恆基公司一直沒有履行約定,稱是由於土地開發的原因,並承諾於去年5月給王先生出具體解決方案。然而,當期限到來時,恆基公司突然告知已經將“銀河星座”項目轉讓給其他公司。“他們強迫我主動退出,而且承諾退還會員費並按每年20%的利率賠償4年的損失,並威脅否則將一分不賠償”,王先生說,但目前該位置的房價已達到2萬元/平方米,房屋總價值已從當年的70多萬元漲到了350多萬元,所以恆基公司的退款數額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在此處購置相同地塊、相同面積的房屋。他因此起訴要求恆基公司退還50萬元會員費,並賠償200萬損失。
恆基公司稱,雙方簽訂《銀河會入會協議》時,已經告知王先生目前還沒有取得項目立項、規劃和銷售許可等手續,所以雙方約定“待取得正式銷售手續後,雙方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外,恆基公司表示,退會時承諾的年20%的利息是在和解時的特別規定,現在他們只同意返還王先生會員費50萬元,並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並加付總金額5%的紅利。
一審法院指出,雙方所簽署的合同屬於意向書,是以恆基公司未取得土地開發權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爲前提條件的,所以王先生沒有權利主張200萬元的損失,並判決恆基公司返還王先生會員費50萬元,以及相應利息和25000元紅利。王先生上訴後,經市一中院調解,恆基公司表示同意退還王先生會員費50萬元,並賠償損失50萬元。(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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