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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都網網友投訴:憑什麼用房產證威脅我們拆除陽臺
樓主2008年買的城南三環邊某項目,於11年六月份正式入住。入住半年多的時間裏,小區治安不是很好,交通也很不方便,可以說煩心事不斷。
今天,樓主又遇到了另一件令人頭痛的事情:我們的入戶花園旁邊有個幾平方米的空間,交房時並未封閉。爲安全着想,我們小區70%-80%的業主都選擇了封閉起來。可今天樓主卻收到規劃局的通知,說我們將入戶花園封閉,影響小區品質,要求我們拆除。同時威脅我們,如不拆除,就不會將我們的房屋資料報至房管局,不給我們發房產證。
律師解答:陽臺該拆除逾期辦證要擔責
一般情況下,業主收房時都會簽訂一份業主公約,裏面會對包含上述業主描述的類似“禁止擅自封閉陽臺、入戶花園”等有明確規定,在此我們暫且不論封閉陽臺是消除安全隱患還是影響小區美觀,僅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若業主簽訂了業主公約,該公約就相當於所有業主之間的承諾和約定,理應按約定行事,但是上述業主提到的“如不拆除,將不會將我們的房屋資料報至房管局,不給我們發房產證”則毫無法律根據,取得房產證的時間和條件是在業主於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里約定的內容,只要業主履行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就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取得房屋產權證,即便是業主擅自封閉入戶花園違反了城市規劃的相關規定,這與辦理房產證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不應混淆。
華都網網友投訴:買房遭遇霸王條款合同
城南機場高速旁某項目在去年11月的時候就開始收取誠意金時,我們去交了2萬元;但去年12月31日,該項目又要求我們去把誠意金轉成定金。今年2月中旬,在該項目要求籤訂購房合同時,售樓小姐卻給我們提供了不同於房管局標準合同的另外一份霸王條款合同。
這些霸王條款一看就是開發商自己擬定的。因爲這些條款都明顯加重了買方的責任,減輕了賣方的責任。例如:1、違約責任中有一條規定,逾期付款買方直接給賣方賠償10%,但逾期交房賣方每天只賠償0.01%。也就是說賣方逾期1000天跟買方逾期1天的賠償相同。2、無論誤差多少,買方都必須繼續履行合同。這剝奪了買方退房的權利。3、明確規定開發商所有的宣傳資料,樓書以及其他形式的介紹均不產生法律效力。當我們要求修改購房合同條款時,該項目售樓小姐明確表示:合同就是這樣,不可能更改,你愛籤不籤。
律師解答:不交定金可規避霸王合同風險
交定金需謹慎,商品房交易中,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爲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定金繳納以後,如果購房者不在約定的時間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購買房屋,則定金不退回,若開發商不將該房屋賣給購房者,開發商應雙倍退還定金。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會將《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公示,購房者繳納定金前應仔細研讀合同條款,防止遭遇上述狀況。
理論上,開發商與購房者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若雙方就合同條款無法達成一致導致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者可要求退還定金,但是實踐中難度很大。
法律支持: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趙軻律師
成都樓市迎來小陽春,2月底單週成交量已經趨近兩千套,相對寬鬆的置業環境和開發商的積極的價格調整策略掀起了剛需族狂熱的購房攻勢。爲了引導剛需置業,推動房價合理迴歸,華西都市報聯合搜房網等主流媒體發起中國房地產“誠信月”行動,呼籲有良知的開發商以實實在在的價格,高性價比的房源,回饋消費者的信任,堅持誠信交易,促進市場的健康回歸。李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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