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昨表示,《關於進一步嚴格執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的通知》(滬府辦發〔2012〕7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後,確因婚姻等需要、且該子女無產權住房,纔可在本市限購1套住房”,對“該子女無產權住房”條款內容,少數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解讀有誤。
市房管局作如下解釋:“該子女無產權住房”是指子女個人不單獨擁有產權住房。市房管局表示,已通知各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按此口徑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