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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先生與蔣小姐於2007年5月相識,同年10月相戀,雙方父母在當時均滿意,二人感情
甚篤。馮先生的父母將自己的一套公轉私房賣掉得150萬元,轉手買進松江區200餘萬元一套
三房一廳(目前價值360萬),在房產證上分別登記了馮先生、父、母、蔣小姐四個人的名
字,在房地產權證的權利人一欄上注明為共同共有。
2008年2月春節期間,馮先生與蔣小姐結婚,開出證書並辦理了儀式。2008年3月,有位
女士打電話給蔣小姐,說起馮先生在與蔣小姐相戀、結婚期間曾在網上征婚,以及自己曾與
馮先生相戀的事實,又說,因馮先生此後又與其他姑娘相戀,為此打電話告知蔣小姐,並商
量如何懲罰這個薄情郎。蔣小姐接到電話後,根據對方提供的信息在網上查詢,果然與電話
所述一致!在與馮先生溝通無效的情況下,蔣小姐毅然到法院起訴離婚,但馮先生不同意離
婚,法院判決不離。此後,馮先生仍在網上繼續征婚,雙方關系無改善,六個月後,蔣小姐
再次訴訟,雙方調解離婚。在離婚調解的協議書上,明確了共有房產由於涉及第三方的權
利,在離婚訴訟中不予以處理的內容。
2011年3月,蔣小姐提起分割共有房屋訴訟一案。蔣小姐認為,馮先生及其父母當時購
買房屋系以雙方結婚用房為目的,贈與蔣小姐四分之一的產權,蔣小姐也予以接受。雖然蔣
小姐沒有出資,但產權證上有其名字,為共同共有,所以請求法院確認其享有四分之一的產
權,並按此份額進行分割。
馮先生抗辯:爭議房屋系父母原住房賣掉後購置的新房,這部分款項屬於婚前財產,與
蔣小姐無涉。新房購置後有抵押貸款,原告雖為抵押權人,但從未還過貸款。故應扣除首付
款、貸款,對房屋增值部分,補償2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蔣小姐屬於共同產權所有人,判決
三個被告給予蔣小姐90萬元的房屋折價款,房屋歸三個被告居住使用。
律師評案:本案涉及的以結婚為目的的婚前贈與財產行為。蔣小姐的名字已登記在房地
產權證上,表明她已接受贈與,此後也與馮先生結婚,而離婚的原因是馮先生的過錯,故判
決支持了蔣小姐的訴請。
文/張建偉;祝文龍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