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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改革的四個方向
2012年2月1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將『深化農村改革,制定出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條例』作為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濫征地、程序隨意、補償太低等問題,帶來許多社會矛盾,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未來集體土地征收應該向以下四個方向來改革:
其一,要大大壓縮目前的征地范圍,除了純公益性用途外,其他的應該由用地單位與農民協商解決。商業用地要按市場價由農民與開發商共同解決。『公共利益』應該有具體的規定,可以采取列舉的方式。
目前我國征地范圍太大,政府一手低價從農民手中征地,另一手高價賣出,嫌取巨大的差價。在巨額土地出讓金的誘惑下,地方政府形成很強的賣地衝動,導致我國非農佔用耕地數量大、速度快,自1990年以來,我國平均每年流失耕地數量為1000萬畝以上,土地浪費嚴重。
農村征地必須界定為公益用處纔能征用,可以借鑒國有土地征收條例征求條例的列舉方式。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土地管理法並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泛化『公共利益』,給多征濫佔、侵犯農民權益提供了方便。國有土地房屋對公益的列舉規定可以進行借鑒。上述條例對公共利益界定為: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農村集體土地一樣可以采取這種方法來界定,對公共利益進行列條清晰界定,避免被濫用。
商業性用途的土地不能再通過國家先征收然後再轉讓的方式進行。用於非公益性的其他城市化用地,在符合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應該采取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由用地者與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直接交易合作開發,政府不應當介入,
其二,采取什麼樣的征地程序?一定要讓被征地農民參與。
農村土地征用程序性的作用被忽視,即使有『論證』也只是走過場。過去的《土地管理法》對於集體土地征收程序規定過於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導致許多農民被同意,既沒有進行公開的聽證,也缺少各種中立的評估機構對土地、農作物和地上附著物進行評估,引起失地農民的不滿,引發糾紛。新的立法需要妥善處理幾個問題,首先是所有的征收、征收補償標准、征收決定,都應有公眾參與;征用應該程序化,包括如何啟動、公告、如何確定征收范圍、征收方式、補償方式、補償標准等都應該細化。
其三,應按非農地市場價來補償,不能按農地價補償,解決目前補償標准過低問題。
目前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中農民只拿到極小的一塊,各種重大基礎設施建設農民的補償更低。國研中心的調查顯示,征地之後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資者拿走大頭,佔40%到50%,政府拿走20%到30%,村級組織留下25%到30%,而農民拿到的補償款,只佔整個土地增值收益的5%到10%,目前農村土地征用最大的問題就是補償標准過低,主要是按農地價值進行補償的,如征地土地補償金征用前3年內的平均收成的6-10倍。農地通過征地變成非農地,但補償卻按農地價來補,這顯然不合理,未來補償應該按照非農地的現行市場價來進行補償。
其四,一定要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與安置問題。
目前許多地方農民失地失業,生活得不到保障,引發社會不穩定。未來集體土地征收改革還必須要有一條,那就是一定要保證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