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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購房者花費140餘萬元買了一套房子,卻遲遲未能拿到房產證。無奈之下,購房者將開發商告上海口市龍華區法院,要求對方賠償相應的辦證違約金4.16萬元。
今年44歲的史俊(化名)於2009年1月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上表明,史俊購買海口市某小區一套高檔海景房,面積爲204.7平方米,房款總額爲138.8萬元;開發商應在2009年1月31日前將經驗收合格的房屋交給買方。賣方應在交房後360日內辦理房產證。
合同簽訂後,史俊向開發商交付了購房款及其他費用共140餘萬元。開發商於2009年2月3日交房,卻一直未辦理房產證。隨後,史俊以開發商遲遲未辦理房產證爲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違約金4.16萬元。
海口龍華區法院審理查明,訴訟期間,開發商仍未將涉案房屋的房產證辦理至購房者名下。
法院認爲,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對於開發商應何時將涉案房產辦理至購房者名下,雙方並未明確約定,也未簽訂補充協議。原告史俊交了相關房款後,可隨時要求開發商履行辦證義務,但須給開發商必要的準備時間。原告史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積極行使催告權利,要求被告履行辦證義務。故原告要求賣方支付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取得房產證的違約金的主張,法院難以支持。去年12月,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史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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