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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某單位的一塊土地近期被政府按規定征用,單位於今年1月取得了補償收入,財務趙小姐按之前的做法前往稅務機關門前開票。
地稅前臺工作人員告知趙小姐,根據廣州地稅日前出臺《關於規范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收入開具票據問題的通知》(穗地稅函〔2011〕24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對按照規定屬於不征收或暫不征收營業稅的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不開具發票,各當事人應根據《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字[1996]19號)第四十八條規定開具或收取合法、有效憑證;有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會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妥善保管有關會計憑證(包括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公告,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合同、協議等)。趙小姐單位取得的補償收入屬於按規定不需征收營業稅的范圍,故不需開具發票。
地稅部門進一步指出,該通知明確對按照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的土地征用、不動產征收補償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開具發票或者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該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