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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運經營者和道路客運站按照規定確定或變動班車客運運價、票價,應當在執行前提前兩週公佈
-“實施細則”中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企業自主定價的各項收費項目及標準,客運站不得擅自制訂或提高收費標準
人民網·天津視窗1月14日電:昨日(13日)記者從天津市發改委獲悉,市發改委日前下發《關於加強2012年春運期間天津市道路客運價格管理的通知》,要求經營者嚴格遵守天津市道路客運價格管理的規定,對違規者將予以行政處罰。
據瞭解,按照通知要求,天津市各道路客運企業應嚴格按照市物價局、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認真落實道路客運票價政策,規範價格行爲。道路客運經營者和道路客運站按照規定確定或變動班車客運運價、票價,應當在執行前兩週公佈。同時各汽車客運站應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規定的票據,向承運人和旅客計收費用。按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企業自主定價的各項收費項目及標準,均須對社會進行公示,客運站不得在“實施細則”規定外設立收費項目,擅自制訂或提高收費標準。
各道路客運企業和汽車客運站要認真執行國家和天津市的道路客運價格政策,在營運車輛和乘車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客運票價,認真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天津市各級價格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加強監督檢查,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爲實施處罰。(記者趙賢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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