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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紀委駐衛生部紀檢組、監察部駐衛生部監察局出臺了《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以加強對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嚴肅行業紀律,促進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工作規範化、程序化。
對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違紀違規問題及時作出調查處理,既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加強醫療機構管理、嚴肅行業紀律的必然要求。《暫行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實行分級辦理、各負其責的工作制度。公立醫療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的人員的違紀違規問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其任免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公立醫療機構的醫、藥、護、技人員和其他一般行政、後勤、管理人員的違紀違規問題,由醫療機構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調查處理;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轄區內醫療機構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工作的指導,重大、典型違紀違規問題,必要時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
在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紀違規問題的受理方面,《暫行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確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的違紀違規問題舉報受理工作。要健全完善舉報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做好違紀違規問題的接收、登記和管理,依照管轄權限轉交相應的部門或單位按規定辦理。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對屬於本單位負責辦理的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和材料,應當集中管理、件件登記,定期研究、集體排查,逐件進行初步審覈。初步審覈後,經單位負責人批准,認爲違紀違規事實不存在的,或者違紀違規問題線索過於籠統,不具可查性,舉報人又不能補充提供新線索的,予以了結或暫存,有關線索和材料存檔備查;認爲被反映人雖有錯誤,但違紀違規情節輕微,不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的,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責成其作出檢討、予以改正;認爲有違紀違規事實,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的,按規定組織調查。
《暫行辦法》對調查程序和辦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辦法指出,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負責調查的單位應根據情況組織調查組,一般由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牽頭組織;問題複雜的,可由紀檢監察機構牽頭、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組成聯合調查組,也可根據需調查問題的性質和單位內設部門職責分工,由有關職能部門牽頭組成聯合調查組;必要時,可協調有關方面專家參加調查組,參與涉及具體專業問題的調查工作。調查時限爲三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後延長調查時間;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當寫出調查報告,並由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
在違紀違規問題處理方面,《暫行辦法》區別不同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處理辦法。有違紀違規事實,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需要給予政紀處分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需要作出組織處理的,《暫行辦法》列舉了五類組織處理措施:一是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職資格或參加有關學術委員會資格,二是扣發績效工資、停薪,三是停職、緩聘、解職待聘、解除聘用合同,四是調離工作崗位、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五是警告、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暫行辦法》還規定,有關部門或單位應及時執行處理結果,並將執行情況及時書面反饋違紀違規問題調查部門或單位;相關人員對處分或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分、處理通知書後,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複覈或提出申訴;複覈、申訴期間不停止對處分或處理的執行。
此外,《暫行辦法》對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在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過程也提出了紀律要求。提出了調查人員的六不準及四條迴避政策,對被調查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的違規行爲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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