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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本報刊登了《物業突收公攤電費引質疑》的報道,究竟公攤電費該不該由物業單獨徵收?是否應包含在物業費中?昨天,記者就此又諮詢了物價部門和相關律師。
[物業公司]
按業主公約照章辦事
不漲物業費就要單收費
對於不少業主提出的物業費中不包含公攤電費不合理的說法,昨天,該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再次做出解釋,並一再強調他們沒有違規操作,完全是按照事先簽訂的業主公約照章辦事。物業人員解釋道:“我們在交房時與每位業主都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合同有效期從房屋交付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生效時止,現在合同還在有效期內,我們就是以此收費。”
物業人員向記者介紹,此次徵收公攤電費針對的是小區前三期的住戶,“我們剛剛交付的四期住戶物業費已上漲到1.3元/平方米,多出來的0.3元就是公共設施運行電費的錢。”
[業主說法]
物業費中包含公共照明費
公攤電費屬重複收費
昨天,業主孫先生找到了當初交房時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記者看到,協議中的確明確註明該小區物業費中不包含公用設施設備的運行電費,但孫先生認爲,協議中對公共設施的定義模糊,像此次公攤電費中包含的穩壓泵房、電梯等都未明確列出。
另外,更讓孫先生氣憤的是,業主公約中明確規定,管理費是指業主及使用人爲了小區日常物業管理工作而分攤繳納的管理費用。根據已獲發展商或業主委員會批准之年度預算,物業公司可從管理賬戶中支付有關管理小區的支出費用,其中包括公共地方照明費、公共地方的水、電、氣費及其它能源費等14項費用內容。
“既然管理費中已包含公共地方照明費,那這次公攤電費中又包括公共照明,就屬於重複收費了。”孫先生說。
[部門答覆]
舊條例中無明確規定
公攤電費究竟該不該單獨徵收?是否應包含在物業費中?帶着這些疑問,記者諮詢了12358價格服務熱線電話。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物業費中是否包含公共設備運行電費,要看物業公司與業主前期簽訂的服務協議是如何規定的。
當記者進一步諮詢物業收費的相關依據時,工作人員表示,現在我省剛剛出臺《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濟南市具體的收費辦法還未公佈,目前正在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因此,在新辦法出臺之前,濟南市物價局濟價房字【2004】168號文件仍具有法律效力,仍是物業公司收費的依據。
“不過,由於舊文件中沒有對公攤電費是否應含在物業費中徵收、還是應單獨徵收、公攤電費都包含哪些項目等內容做明確規定,因此在具體執行時可能會出現一些分歧,因此,廣大業主如果有任何建議,趁着新辦法徵集意見時,可向物價部門提出建議,讓新辦法更加完善。”
[律師說法]
物業在打“擦邊球”
山東豪才律師事務所康昌亮律師告訴記者,一般情況下,物業費應包含公攤電費,但如果物業公司與業主前期簽訂過服務協議,且特別註明物業費不包含公共設備運行電費的,可單獨收取,但須提前通知小區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後方可收取。而且在收費前,物業必須提前公示公攤電費包含的內容及具體耗電量、總電價和分攤電價等。
在康昌亮看來,該小區物業公司突然開徵公攤電費的做法,實際上是在打相關條例的“擦邊球”。康昌亮認爲,雖然在前期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協議中寫明物業費不含公共設施運行電費,但沒有對這個公共設施做具體定義,也沒有對公攤電費包含項目做具體說明,現在要收費了再專門列出,顯然是在玩“文字遊戲”。
另外,對於小區不少業主提出的用公共收入墊付公攤電費的建議,康昌亮說:“小區的公共收入,除物業收取一部分管理費外,剩餘均歸全體業主所有,因此,完全可以用來墊付公攤電費,業主委員會可與物業進行協商。如果物業公司不同意或將這部分費用另作他用,必須要事先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並公示收支情況。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業主委員會有權單方與物業解除合同。”(記者張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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