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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向20多家房產開發商協調,爲他人要來48套經濟適用房指標,這48套經適房又被中介加價5萬至10萬元不等的價格賣掉。1月8日,記者從鄭州二七區法院瞭解到,因收受他人58萬元賄賂,鄭州經濟適用房管理中心原副主任林連波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半,其非法所得被依法沒收。
A
羣衆舉報
挖出一串經適房職務犯罪案件
去年年初,鄭州市紀委和鄭州市檢察機關相繼收到羣衆舉報,稱有人大量倒賣經濟適用房。辦案檢察官立即與紀委工作人員一起對經濟適用房領域存在的職務違紀違法犯罪問題進行徹查。
他們根據羣衆舉報,將房產中介作爲查辦案件的突破口。辦案人員瞭解到,有中介聲稱,只要交5萬元到10萬元不等的好處費,就可以將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的改爲具備購買資格,並保證能拿到經濟適用房指標。
順着這條線索,辦案人員深挖細查,在9個月時間裏,一舉查辦13件17人經濟適用房建設和管理領域中的職務犯罪案件,鄭州市經濟適用房管理中心原副主任林連波就是其中一個。
48套經適房指標
一套分得1萬元以上的“辛苦費”
據瞭解,根據出租車女司機張某透露,大約2002年左右,她求林連波幫助協調買經濟適用房指標。張某很快從中發現倒賣經濟適用房是個賺錢的好門路,便逐漸成爲倒賣經濟適用房的中介,她手中的經濟適用房均來自林連波。張某和她的下線負責尋找想買經濟適用房的人,然後把購房人想買的小區、樓層、戶型告知林連波,林連波就想方設法提供經濟適用房指標,再由張某賣出。張某每賣一處經濟適用房,從中加價2萬元至6萬元不等,每處經濟適用房分給林連波1萬元以上的“辛苦費”。據張某證實,從2006年到2011年,她數十次給林送錢。經查,林共給張某協調到48套經濟適用房。
C
受賄58萬
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半
根據公訴部門指控:從2006年9月至2010年1月,林連波在擔任鄭州經濟適用房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20多家房產公司協調,爲張某提供48套經濟適用房指標,先後收受張某74萬元,其行爲構成受賄罪。
法院認爲,林連波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公訴部門的指控成立。公訴部門指控林連波受賄74萬元,可以認定林連波收受張某實際款項只有58萬元,其餘雖有記錄,但被告未實際佔有,所以只能認定林連波受賄款爲58萬元。我國刑法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考慮到林連波已退出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判決。遂依法判處林連波有期徒刑12年半並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記者韓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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