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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天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電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爲電梯使用單位,即電梯所有權人以及受其委託行使管理職責的責任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等。
《辦法》共分39條,第14條至第20條明確了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日常運行中的職責,包括常規管理、安全管理人員職責、故障排查、事故應急處置、配置電梯司機、依法進行定期檢驗以及電梯投入使用、停用和報廢登記等。
針對居民住宅,特別是無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住宅,《辦法》不僅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照合同,做好電梯日常運行服務,還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管理項目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業主委員會、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居民住宅電梯更新、改造、維修資金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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