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男子欲在本市購房,可就在其與賣方簽訂合同並辦理過戶期間,本市出臺“津十條”限制購房。該男子因不符合購房條件,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爲此,該男子與賣方就退還定金問題產生糾紛並鬧上法庭。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對該合同解除均無過錯,一審判決解除雙方購房合同,被告返還原告定金兩萬元。
2011年2月21日,河北省男子邱某與本市居民謝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邱某購買謝某位於南開區的一套房屋,房款爲51.5萬元。同時,雙方對違約責任約定爲:原、被告雙方如有一方不能遵守協議約定條款的,則視爲違約。若被告違約,則應退還原告已付定金,並再向原告支付相當於定金金額的違約金;若原告違約,則原告應放棄收回定金的權利。合同簽訂後,邱某向謝某支付定金兩萬元。同年3月1日,就在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過程中,本市出臺調控房地產市場的“津十條”,規定對已有兩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累計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保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根據以上規定,邱某無法提供相關證明,致使其不具備購房條件,不能辦理房地產登記。爲此,邱某請求謝某退還已交付的兩萬元訂金。遭到拒絕後,邱某訴至法院。庭審中,被告謝某辯稱,既然簽了協議,雙方就應按協議約定履行。原告資金不能及時到位,且其明知不符合條件,卻沒有及時告知被告不能購買,給被告造成了損失,原告對此也應承擔責任。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原、被告簽訂的二手房購房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因原告不符合天津市購房政策規定的條件,故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應予解除。因原、被告對該合同的解除均無過錯,被告應返還原告交付的定金兩萬元,故原告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