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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吳先生20萬元在廈門一家紅木傢俱城購買了一套標記爲“非洲大葉紫檀”的沙發,付款後經鑑定發現沙發的材質實際上是鐵木豆,法院一審判決商家雙倍賠償消費者40萬元。
法官提醒說,我國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商家要樹立品牌意識,摒棄以假亂真獲一時之利的貪圖之念,要以真材實料的產品贏得消費者的信賴。
2011年3月,吳先生向廈門一家紅木精品商場購買了兩套沙發,一套爲非洲大葉紫檀(學名爲盧氏黑黃檀)山水寶座沙發,價格爲20萬元,另一套爲老酸枝八仙過海沙發,價格爲10萬元。吳先生在商場的送貨單上書寫:供方保證山水寶座的材質是盧氏黑黃檀,如材質有誤,雙倍賠償,商場的店長陳某簽字確認。
當月,吳先生依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貨款,商場將兩套沙發送至吳先生住所。
此後,吳先生因懷疑非洲大葉紫檀山水寶座沙發的材質,向福建質量研究院申請鑑定。該研究院於2011年7月出具測試報告,確定該山水寶座沙發的材質爲鐵木豆。吳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雙倍賠償。
商場在法庭辯稱,吳先生到店裏購買傢俱時,由店長陳某帶他到漳州訂貨,貨從漳州購買後再賣給吳先生,對於沙發的材質,商場也搞不清楚。
法院審理認爲,吳先生與商場形成了買賣合同法律關係,商場在向吳先生銷售傢俱時,店長陳某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保證山水寶座沙發的材質和明確違約責任的行爲,影響了吳先生的消費判斷及購買選擇。本案所涉及的山水寶座沙發經福建質量研究院檢測其材質爲鐵木豆,而非盧氏黑黃檀,材質與商場承諾保證的材質不符。
法院指出,商場作爲銷售紅木傢俱的經營者,應有鑑別家具材質的能力,也有區分傢俱材質的注意義務;即使在不能確定傢俱材質的情況下,其也不能胡亂保證所賣傢俱的材質品種,商場的行爲構成欺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鄭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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