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一手交錢,賣家一手交房,就等着房產證辦下來後過戶了,可賣家看到二手房價飛漲竟然反悔,提出要加價。近日,萬柏林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賣主郝某協助買主齊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02年11月,齊某購買了同事郝某位於千峯南路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房價7萬餘元。由於當時郝某隻享有房屋71%的產權,雙方約定待郝某取得100%產權後,由郝某協助齊某辦理過戶手續,相關費用由齊某承擔。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齊某付清了房款,郝某也把房子鑰匙交給了齊某。2004年5月,單位組織職工辦理房屋全部產權時,齊某以郝某名義交了9000餘元的手續費。2005年12月,市房地局頒發了房產證,齊某便找到郝某提出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郝某則要求齊某加錢,齊某無奈訴至法院;郝某又提起反訴,認爲簽訂合同時自己僅享有房屋部分產權,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齊某應返還房屋並支付居住期間的房租。
法院認爲,《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簽訂時郝某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產權,待郝某取得100%產權時辦理過戶手續,現雙方約定的過戶條件已經具備,郝某應當按約定協助齊某辦理過戶手續。郝某的反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庭不予支持。(記者王君通訊員白肖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