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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大半生積蓄買下的新房,一到冬天就挨凍,供熱季室溫只有12℃,市民王先生爲此將開發商、建設方等告上法庭,可對方給出的理由卻是:房子已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頒發了房產證,因此不會存在管道質量問題,因而拒絕承擔責任。前不久,此案在市二中院終審,法院認定房產商的理由站不住腳,判決其維修供熱管道並達到法定供熱標準。
2004年11月末,王先生買下位於河東區六緯路的一棟單元房。入住後發現,冬季供暖期室溫才12℃。調整過外部管線,室溫還是不達標。王先生先後向開發商和供熱站進行反映。維修人員爲他更換了管線、衝管網,仍無法使溫度達標,最終供熱站表示無能爲力。王先生又多次找到房產開發商及相關部門,但均未得到解決。
2010年1月,王先生告上法庭。審理中,他申請鑑定,以查明溫度未達標的原因。而鑑定機構來函稱,開發商無法提供地熱管敷設施工圖,並認爲工程已經質量驗收備案併發放了房產證,因而不會存在敷管質量問題。爲此,鑑定機構對地熱管的情況無法確切瞭解,因“無法認定即停止鑑定。”王先生訴請:開發商和銷售商使其住房達到冬季取暖規定溫度,賠償損失20000元和精神補償金10000元。
一審河東區法院認爲,開發商應按合同約定保證室溫達到本市規定標準。審理中,施工方雖強調經質量驗收合格並頒發了產權證,但此只能證明房屋質量合格,其不能提供敷設供熱管道施工圖,不能證明其系按設計要求施工,其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原告室溫未達標應及時維修,使原告室溫達到規定標準。王先生提出的索賠請求未獲支持。
一審宣判後,王先生和開發商均沒有上訴,施工方卻提出了上訴,但市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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