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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3年起本市所有被徵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必須具有“權證”以此作爲補償依據農村拆遷補償須有證可查
本報訊(記者李潔陳斯)從2013年起,本市所有被徵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必須具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並以此作爲徵地拆遷補償的依據。
目前,朝陽、通州、平谷已逐步推開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除東城、西城、朝陽、通州、平谷5個區外的11個區縣,將至少確定1個試點鄉鎮,年底前全面完成試點工作。
記者上午瞭解到,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北京市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意見的通知》。
根據國土部要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將全覆蓋,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時排查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現象。
2013年起被徵收集體土地必須“有證”
根據通知,從2013年起,凡是被徵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須具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並以此作爲徵地拆遷補償的依據。凡是未完成農村集體所有權登記發證的,暫停審批農轉用、土地徵收等工作,暫緩土地整治項目立項。
從2014年起,在徵地拆遷時要依據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進行補償安置;凡依法進入市場流轉的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產權明晰、四至清楚、沒有爭議時方能確權登記,沒有經過確權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律禁止流轉。
已明確土地權屬的證明材料及歷次土地調查已履行指界簽字程序的權屬調查成果,可作爲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的依據。對已登記發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土地權屬和界線無變化,土地證書繼續有效。
過程中,對爭議較大且不宜立即作出處理的宗地,可將爭議範圍單獨劃出,繼續開展相鄰宗地登記發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發證做到應發盡發。已納入違法用地立案查處範圍的不得進行確權登記,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
朝陽等三區推開確權發證
根據通知,朝陽、通州、平谷3個區將在市級試點基礎上逐步推開本區範圍內的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除東城、西城、朝陽、通州、平谷5個區外的11個區縣,將至少確定1個試點鄉鎮,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區縣試點工作。
各相關區縣政府將在2012年底前把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一個具有所有權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已完成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的,確認到改革後形成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
同時,開展除宅基地外的農村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並確保2013年底完成。
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
需要注意,“小產權房”不會被允許在土地確權發證過程中“渾水摸魚”合法化。
日前,國土部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對於不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爲國有土地、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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