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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城市快報記者姚華8日獲悉,爲進一步規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紀服務行爲,保障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由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聯合制定的《天津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在天津啓用。據瞭解,該合同適用於天津行政區域內存量房交易的經紀服務活動,消費者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簽訂經紀服務合同,使經紀服務更加透明。
合同分四個示範文本
此次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針對買房、賣房、出租、承租四種情況,分爲四個示範文本,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提前告知義務。按照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經紀服務內容及完成標準、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及支付時間等,並書面告知交易程序、交易稅費等事項,避免消費者在未清楚經紀服務內容的情況下,倉促簽訂合同。
爲避免房地產經紀機構亂收費,合同對經紀服務的內容進行了分類說明,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對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可在空白條款處填寫。同時,合同對經紀服務收費標準、交納時間都進行了明確提示。
此次啓用的示範合同,還維護了經紀機構的合法權益,除對消費者虛假委託、逾期支付經紀服務費等進行約定外,還特別針對個別消費者“逃單”行爲進行了約定。如個別買房人、租房人在經紀機構帶領看房後私下成交,將被按約定追究責任。
籤經紀合同注意四點
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提醒消費者,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注意以下事項:一是要選擇已備案的經紀機構,特別是信譽好、品牌佳的公司,以保證服務質量;二是委託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產買賣或租賃,要帶着權屬證書、身份證件,以便籤訂合同前進行查驗。未帶相關證件,經紀機構不能提供經紀服務;三是要提前瞭解清楚經紀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四是消費者應看清合同內容,包括委託期限、委託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附加的條款要認真閱讀,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鏈家地產市場部經理王倩表示,此前房屋經紀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合同由經紀公司自制,不可追查真僞。經紀公司的服務水平參差不齊,不便於政府管理。“有了房管局統一制定的出售、承購、出租、承租合同,保證了合同環節的可信性,簽署目標也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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