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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聯合制訂的《天津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日前在全市啓用,四個示範文本的細節將使經紀服務更加透明。其中,不僅明確了合同訂立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告知義務,避免了消費者在未了解清楚經紀服務內容的情況下,倉促簽訂合同,而且通過合同,還可有效防止房地產經紀機構亂收費、服務不透明等問題。
據悉,本次制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針對買房、賣房、出租、承租四種情況,分別制訂了四個示範文本,使條款更加詳細、服務內容更加明確,方便消費者填寫使用。按照住建部《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提前告知義務,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經紀服務內容及完成標準、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及支付時間等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交易程序、交易稅費等事項。
同時,爲了使消費者清楚瞭解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服務內容,避免房地產經紀機構亂收費,《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對經紀服務的內容進行了分類說明,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服務內容。對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可在空白條款處填寫。合同對經紀服務收費標準、交納時間都進行了明確提示。
另據瞭解,此次啓用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除對消費者虛假委託、逾期支付經紀服務費等進行約定外,還特別針對個別消費者“逃單”行爲進行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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