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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報訊 近日,廣州市政府第13屆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綠色建築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依法規範建設各方主體的行爲,強化綠色建築的監管體系,同時制定相關的鼓勵激勵措施。
《通告》規定,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金佔主導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項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舊城改造項目;進入重點項目報批綠色通道的其他房屋建築工程項目;中新廣州知識城等城市發展新區的新建房屋建築項目等四類由政府建設或政府主導的項目,應按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土地出讓、立項、建設和管理。同時,12層以下(含12層)居住建築和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醫院、學校、賓館等公共建築應當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據悉,爲了支持和鼓勵綠色建築,《通告》着重提出了以下兩類激勵政策:綠色建築投入運行後,評價標識結果達到《綠色建築評價標準》二星及以上等級或者獲得《廣東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J/T15-83)運行評價標識ⅡA級以上(含ⅡA級)的,建設單位可向市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獎勵。
同時,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佔建築能耗50%以上的綠色建築項目,納入廣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範圍,並依法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本文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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