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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報訊(記者餘皓實習生熊小梅李珍通訊員漢明)小區車位上的“寶馬”轎車,被掉落的瀝青污損。昨日,法院判決,收停車費的物業公司賠償三千。
昨日,江漢區法院一審做出這樣的判決。
據介紹,林某於2008年8月租賃江漢區某小區房屋作爲辦公場所,按時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及停車費。今年1月18日,他將寶馬轎車停放在小區停車位,後發現樓上掉落的瀝青造成該車多處污損,但卻找不到掉落瀝青的出處。
事後,經相關機構鑑定需1.2萬元修復車輛,物業公司拒絕賠償。林某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認爲,林某將車輛停放在物業公司設定的停車位上,物業公司也按期向林某收取了停車費,雙方形成事實上的保管合同關係。林某的車輛因物業公司管理不善造成損害,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鑑於物業公司只是收取停車費而提供停車位,根據損失賠償相當的原則,應承擔林某的部分經濟損失,遂作出賠償3000元的判決。
據介紹,此判決顯示,業主車輛在小區內收費區域被盜或損壞,應由侵權人直接賠償,若找不到侵權人,則由負保管義務的物業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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