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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北京、上海、洛陽等城市共清理出9800多戶騙保家庭。在北京的保障房申請資格公示上,一些來自於菸草、電信等行業申請者的家庭收入爲零。有些審覈人員不願意在無人舉報的情況下主動得罪人,因此,河南有8名黨員幹部騙購經適房,審覈與公示階段一路矇混過關。
騙取保障房之亂象實非自今日始。可以說,自從有了保障房,豪車進出、出租轉售、久空閒置……這些現象便在各地保障房住宅小區屢屢曝光,成了一種和保障房共生的併發症。這並不奇怪,每有一項新的公共福利出臺,必然會有覬覦的黑手伸過來。要緊的是,設置怎樣的程序來保證公共福利惠及應保之人,同時,斬斷伸過來的黑手,並讓其付出慘痛的代價。這其實正是一項政策最重要的兩道關口——事前審覈與事後追責。可是,從眼下看,這兩道關口的設置和處理並不盡如人意。
就拿事前審覈來說,雖然各地將保障資格審覈標準、操作辦法、監督方式和退出機制作了嚴密設計,可是,仍然未能識破食利者並不高超的騙人手段。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騙取保障房的家庭竟然是菸草、電信、銀行行業的員工,甚至還有黨員幹部。如果這些人都夠資格領取保障房,恐怕就是再建千萬套保障房,對於他們的貪婪來說,也是杯水車薪。這至少說明,目前的保障房審覈制度並不完善,低估了食利者尤其是壟斷行業、政府部門內的食利者的博弈能力。
如果說,事前審覈不可能做到盡善盡美,那麼,事後追責至少要做到全心全力,即窮盡制度的所有懲罰機制。而目前這些“加大對騙取保障房資格者的懲處力度”的措施,如退房、終身禁入、處以罰款等等,對於食利者來說,顯然是違法成本太低,太小兒科了。不但不能震懾違法行爲,還可能起到惡劣的示範效應——即使查出來也不過退房罰款而已,那就騙騙試試唄。
其實,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騙取保障房完全可以按照詐騙罪論處。刑法規定,詐騙罪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也就是說,認定是不是屬於詐騙罪,應該滿足以下幾個要件: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欺詐行爲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爲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對於騙取保障房的申請人來說,首先是開出了虛假證明,不但虛構事實,而且隱瞞真相,從而使審覈部門產生錯誤判斷,並在這種判斷之下作出財產(房產)處分,進而使公共利益受到損害。這樣的行騙路徑完全符合詐騙罪的認定。
同時,按照法律有關規定,即便被查實,未能獲得保障房購買或者租用資格,應當屬於詐騙未遂,也應當定罪量刑。而明知申請人是爲了申請保障房所用,而爲其開具虛假證明材料,幫助其詐騙的,也應當以失職罪、瀆職罪等刑罰處置。
不論是事前審覈,還是事後追責,都是爲了讓保障房的分配更加公平,而不罰不足以顯公平,不痛不足以長記性,不重不足以儆效尤,只有讓騙人食利者得到應有的懲處,不敢做、不願做,才能真正斬斷禍害公共利益的黑手。(評論員趙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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