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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6年前買了王女士的一套央產房,要求對方配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但王女士均以買賣合同應屬無效爲由拒絕。張先生將王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配合辦理房屋上市出售登記備案及產權過戶手續。日前海淀法院判決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張先生訴稱,張先生與王女士原是朋友和同事關係,張先生於2004年購買了王女士位於海淀區的一處房屋。2004年,他與王女士簽訂了《公有住宅買賣契約》,約定房屋過戶手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張先生承擔,王女士只負責過戶中所需的手續。當天,張先生支付了購房款40萬元,王女士向其交付了房屋鑰匙及產權證,張先生一直居住該房屋至今。
張先生曾多次要求王女士辦理過戶手續,但被拒絕,故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繼續履行《公有住宅買賣契約》,協助辦理上述房屋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記備案手續及產權過戶變更登記手續。
審理中,王女士辯稱,雙方買賣房屋的性質屬於央產房,屬於國家禁止上市交易的房屋,故雙方簽訂的《公有住宅買賣契約》應屬無效合同,不同意配合張先生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王女士作爲某校職工,於2000年以成本價購買了該校一套房屋,並取得產權,房屋確係央產房性質。2004年,王女士與張先生簽訂《公有住宅買賣契約》,將該套出售給張先生並收取了其購房款40萬元。針對王女士在庭審中提出《公有住宅買賣契約》無效的抗辯,張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房屋原產權單位校方出具的證明,證實該房屋由其管理,校方現同意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張先生另提交關於央產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用以說明央產房具備上市交易的法律依據。
法院認爲,雙方就王女士享有產權的房屋簽訂買賣合同,其內容並不違反已頒行的有關央產房上市出售的相關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庭審中,王女士主張雙方買賣房屋無法律依據,但未能就其主張充分舉證。根據合同約定,張先生履行了付購房款的義務,王女士雖交付房屋,卻未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現該房屋的原產權單位已表示同意雙方當事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無證據證明產權過戶存在其他實質障礙,王女士應當協助辦理出售登記備案及過戶手續。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通訊員黎健劉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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