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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靜安區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和管理部經理,利用掌管使用權房過戶、分
戶、租金調整和減免等職務之便,采用賬外截留、收款不入賬等方法,侵吞公款數百萬元。
記者昨天從靜安法院獲悉,管理部經理蔣楠(化名)因貪污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
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
據檢方指控,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蔣楠在擔任靜安區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部經
理期間,與時任公司總經理沈某(另案處理)共謀,利用職務便利在為外籍人員張某,購置
靜安區烏魯木齊北路某號及延安西路某號兩處花園洋房房產轉讓過程中,采用賬外截留的手
法共同侵吞公款430萬元,後兩人將該筆贓款予以平分。
檢方還指控,蔣楠在2005年10月至2007年5月間,利用公司管理部經理職權,在為某二
手房交易商老板胡某辦理靜安區膠州路某號等3套房產使用權變更、產權交易等業務過程中,
采用收款不入賬的手法,侵吞公司公款28萬餘元。
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蔣楠的基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正確。蔣楠身為國家
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吞公款400多萬元,該行為已構成了貪污罪,應依法追究其
刑事責任。
法院表示,在與沈某的共同貪污犯罪中,蔣楠自始至終參與並積極實施犯罪行為,無論
從其犯罪過程,還是蔣楠所得贓款的數額均反映出他系共同貪污犯罪的正犯。蔣楠在被檢察
機關傳喚前,采用虛假方法企圖掩蓋貪污的犯罪事實。在被檢察傳喚後,開始並未如實交代
犯罪事實,只是在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後,纔陸續交代自己犯罪事實,故不能認定為自首。
鑒於蔣楠在歸案後能交代主要犯罪事實,並退繳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法院對他作出一審
有罪的判決。徐進;李鴻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