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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的首付款已經交了2個多月,但是合同卻遲遲沒能備案;找開發商理論時,又發現購房合同上錯漏百出。11月28日,市民傅先生向本報投訴時稱,他在鐵西區北一中路19號某花園小區購買的一套商品房遲遲沒能進行備案,他想退房又被開發商拒絕,他擔心自己遭遇了“一房多賣”。
交了首付款卻遲遲沒能備案
據傅先生介紹,今年9月,他和妻子在鐵西區看中了北一路與景星街交會處的一套期房。爲了能在房產證上共同署名,兩個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前,還提前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9月17日,在交納了12萬餘元的首付後,他和女朋友分別拿到了一份購房合同。
購房合同中寫明:“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開發商)向瀋陽市房產局申請登記備案。”但傅先生稱,首付款交了1個月後,開發商並沒有對他的合同進行備案。他找到售樓處,工作人員稱他得等下一批。他又等了一個月,但是開發商仍然沒有對他的合同進行備案。並告訴他,想備案得等到2012年。這讓傅先生非常苦惱,因爲他從朋友那裏瞭解到,正常情況下,只要交了首付款,備案是很容易的。如果沒有備案,那就沒有辦法證明他選中的那套房子已經被他購買了。他的房子有被“一房多賣”的可能,也有被開發商用來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的可能。
提出退房時發現合同多處錯漏
聽了朋友的介紹後,他和妻子又仔細查看一次購房合同,結果他們的心裏更沒有底兒了。原來,他們手中的購房合同首先都沒有填寫簽訂日期;其次,傅先生購買的房子是17層3號,但是他妻子的合同上寫的卻是17層2號;此外,有一份合同上的交房日期,甚至寫的是“2012年60月30日”。
而最讓傅先生難以接受的是,合同上雖然寫明瞭購房者沒有如期辦理貸款的違約責任,但是卻沒有寫開發商如果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用他的理解,就算開發商晚交房10年,他也沒有辦法爲自己維權。
鑑於合同上的錯漏和不合理條款,以及遲遲沒有備案的事實,傅先生和妻子向開發商提出了退房的要求。但開發商的態度很強硬:不退房。傅先生稱,他爲此跑了十多次售樓處,但是根本見不到開發公司的負責人。
開發商稱未備案因手續不全
11月28日下午,記者陪同傅先生夫婦再次來到了售樓處。這一次,兩人終於見到了開發商的一位負責人譚經理。傅先生夫婦首先與譚經理進行了單獨交涉,但他們隨後告訴記者,他們退房的要求不歸譚經理負責,而負責退房的負責人目前身處外地,且沒有辦法進行聯繫。
隨後,記者對譚經理進行了採訪。譚經理稱,傅先生所購買的房子之所以沒有備案,是因爲部分手續不全。據他的估計,應該在2012年3月左右可以備案。對於合同上關於開發商違約責任空白的問題,譚經理稱,由於很多方面原因,開發商無法保證如期交房,所以便沒有填寫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對於傅先生想要退房的要求,他也向記者表示,退房的事情不歸他分管。
傅先生買的房子到底因何不能備案?開發商能否因爲違約退房?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進展。(記者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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