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已經建立5年,但是,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工作依據仍然停留在政策層面。近日,由4所大學發佈的《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實施五週年績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績效報告)認爲,法律地位的缺失實際上已經影響了土地督察工作的開展。
由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浙江大學以及蘭州大學發佈的績效報告稱,國家土地督察工作作爲國家行政督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落實政府建設的基本要求。目前,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工作的依據仍然是《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其主要職責主要是由國辦發的《關於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界定。由於法律地位的不明確,致使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職權、職責缺乏明晰的界定,特別是對調查、檢查等權力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時,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之間工作開展的範圍、程度不一,對發現的問題提出的整改標準不一。績效報告提出,這些都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化和細化。
績效報告建議,在修訂土地管理法過程中,應增設土地督察專章,明確其法律地位。同時,要儘快制定頒佈《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對土地督察機構的職責權限、土地督察工作原則與方式、土地違法違規問題糾錯整改機制等做出全面規範。據悉,從2007年開始,國家有關方面已開始起草《國家土地督察條例》,並將之作爲土地管理法修訂的配套性法規之一。(記者郄建榮)